唐山市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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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试行办法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试行办法

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高城市居民的住房水平,根据《国务院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唐山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以中低收入家庭为供应对象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并按照国家住宅建设标准建设的普通住宅。应该是经济而不简陋,适用而不落后。
中低收入家庭是指执行国家规定标准的工薪职工家庭及人均收入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社会家庭。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区房管部门统一征地、统一设计、统一组织建设,并积极开展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委托代建业务。有条件的单位经规划部门批准可自行组织建设。中小企业可联合起来组建住房合作社,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安居工程是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1.住房困难户底数清楚,并已向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备案;
2.住房分配方案实施先售后租,解困计划重点突出;
3.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汇缴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分配应贯彻公开、公平、公正、解危、解困的原则,以出售为主,实施先售后租,优先出售给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可以成本价出售全部产权,也可以标准价或使用权形式出售部分产权。出租的数量应控制在同一分配住房的20%以内,出租对象为经济上确实有困难的职工。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价包括:(1)征地和拆迁补偿费;(2)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3)住宅建设及安装工程费;(4)小区内基础设施和非经营性公用配套设施建设费;(5)贷款利息;(6)政策规定的其它税费;(7)管理费。
第六条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所需土地采取有偿划拨的方式供应,用于解危解困的可再给予以下优惠:
1.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
2.城市综合配套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
3.人防建设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
4.免征旧城改造费。
当用于解危解困的住房达到建房总量80%以上时,所建住房可全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第七条 住房困难户由唐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确认,并建立住房困难户档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属于住房困难户:
1.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家庭;
2.现住房已被列为危房的家庭;
3.婚后无住房的家庭;
4.居住在复建期间安置性平房的家庭;
5.子女在学龄以上的三口之家,现住一室住房的家庭;
6.两对夫妇住两室住房的家庭;
7.三对夫妇住一套住房的家庭;
8.有13周岁以上异性大子女住两室住房的家庭。
单位申报住房困难户应张榜公布,并取得职代会的同意。定分配对象的可在开工前办理减免税费手续;没有确定分配对象的,应照章交纳各种税费,待分配对象确定后,办理退还税费手续。税费减免或退还标准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第五、六条的规定提出,经市计划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 各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实行物业管理,在建设阶段应做出物业管理规划和实施方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唐政发(1993)16号文件《唐山市关于用房改资金建设住房的暂行规定》及配套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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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北京市农口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函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北京市农口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函
北京市财政局



市属各农口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农口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原则,制定了《北京市农口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农口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口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口事业单位按性质相同分为: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三种类型。
全额预算管理单位是指没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或收入较少,各项支出全部或主要由国家预算拨款供应的预算单位。
差额预算管理单位是有一定数量的稳定的经常性收入,但还不足以解决本单位经常性支出,支大于收的差额需要国家预算拨款补助的单位。
自收自支管理单位是指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可以抵补本单位经常性支出,但尚未具备企业管理条件的预算单位。
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单位仍属于预算内事业单位,其职工的工资福利奖励等应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对有条件向差额预算管理过渡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向自收自支管理过渡的差额预算单位和向企业化管理过渡的自收自支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促其逐步过渡。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后,执行国家对企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领拨,筹集和运用,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资金领拨,合理安排预算资金,努力节约开支、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补充事业经费不足;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
检查、维护国家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成本核算和财务分析,参与单位经济决策,促进事业发展。
第五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财产物资管理、成本核算、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等。
第六条 事业财务是事业单位各项业务活动的综合反映,事业财务管理是事业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各事业单位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建立健全财务机构,配备财务人员,确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单位行政领导的统一管理下,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应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财务、审计、物价、银行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按其性质实行不同的预算管理办法,具体地说对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预算管理办法,对差额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差额(定额或定项)补助,增收节支归己,减收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
增收节余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对于收大于支较多的单位,在核定其收支数额时应规定其收入的一部分上交财政部门,具体上交比例和金额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核定。
第九条 预算的编制原则:
(一)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主管部门下达的事业计划任务,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事业预算。
(二)事业单位应正确处理好事业需要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区别轻重缓急、正确合理地安排预算资金。
(三)事业单位应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充分挖掘内部的潜力,开源节流、精打细算、注重效益。
第十条 预算的编制程序。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应会同业务部门,根据单位的年度事业计划,编制预算指标建议数,经单位领导审核后,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核定,由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单位根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数和有关编制预算的要求,编制正式
预算,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后,由单位财务部门据以执行。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方法。全额预算单位预算一般包括收入和支出两部分。应将纳入预算内管理的收入,全部做为“抵支收入”预算数与“抵支收入”数的差额为申请国家预算拨款数。差额预算单位预算应分为收入数、支出数和差额补助数。自收自支单位预算应列出“收入数”、“支
出数”和“上交数”。
第十二条 预算的执行。事业单位编报的预算,一经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即成为预算执行及预算拨款的依据。除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工作任务有大的调整或根据国家政策,机构、人员发生大的变化,对预算影响较大,需要报请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核准调整预算外,一般不办理
追加减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收入计划需要调增调减的,可相应调增调减支出计划。事业单位应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并向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报送有关情况和资料。
事业单位收入年终实际数大于或小于年初预算数,做为调整预算处理。
第十三条 决算的编制。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终了,应认真总结,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按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编制单位年度决算,报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预算收支结余的计算和分配。事业单位预算拨款数与收入数大于决算支出部分,为预算结余数,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事业单位的年终预算收支结余,扣除专项资金结余后,应按有关规定提取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其中,事业发展基金一般不低于40%。三项基金的具体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按规定实行新的财务制度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的事业单位,
按照新的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国家优惠政策而减免的各项税金、基金,应如数提出并全部转入事业发展基金。
第十五条 收入管理原则:
(一)事业单位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单位的人才、技术、设备等条件,挖掘潜力,广开财源、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
(二)事业单位组织收入,必须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开展组织收入活动必需有利于事业发展,有利于丰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获得社会效益的同时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三)事业单位组织收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及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合理收费,增减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报批。各种收入都必须交由单位财务部门入帐。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以及附属的独立核算的经营服务单位上缴的收入,全部纳入预算内,与财政拨款统一核算、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管理的原则:
(一)事业单位安排各项支出,必须贯彻勤俭建国,历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二)支出管理要贯彻供给、服务的原则、各项资金的安排,使用都要有利于事业的发展。
(三)资金使用要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同时,注重经济效益。做到少投入多产出,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八条 支出管理要求:
(一)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要按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标准执行,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
(二)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的各项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的各种福利待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行规定。
(三)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有关规定,购买国家专项控制商品,必须按规定报批。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拨给事业单位的指定项目和用途,单独核算的资金。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追踪反馈责任制。用款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文字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专用基金管理。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事业提存和设置的专款专用基金。包括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医疗基金和修购基金等。(已实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农口事业单位按照新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专用基金管理实行计划管理,
先提后用,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
事业单位应建立折旧制度,条件不具备的可建立修购基金制度,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核定。
第二十一条 财产物资是资金的实物形态,事业单位的财产物资是事业单位开展活动,实现事业计划所必要的物资条件。管好用好财产物资,保护国家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效益,实现事业计划,促进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财产物资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计划供应,定额配备归口管理的原则,既要促进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防止财产物资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物资的效益财产物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材料管理和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必须加强对财产物资管理工作的领导,设置与实际工作相适应的管理机构,指定专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的具体管理办法。其机构和人员在业务上受财务部门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事业单位的设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做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的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盘点和维修制度,切实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二)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调出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以及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报废或调出,以避免积压和浪费。未实行新财务制度的单位其变价收入转入专用基金,用于重购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 为了正确核算,反映和监督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和服务过程中的各项成本(费用),税金和收益情况,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有条件的其他事业单位应实行成本核算制。
第二十六条 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反映单位生产经营和财务成果,合理安排和节约物力、人力、财力降低成本(费用),改善经营管理,为事业发展积累资金。
第二十七条 成本(费用)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按照《两则》的有关规定和农业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不能乱列成本,乱挤费用。成本(费用)核算应按照实际价格和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不得以计划成本或估算成本代替实际成本,不能以收付实现制为原则人为计算盈
亏。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贯彻执行,贯彻财经纪律,促进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分析
与监督检查制度,做好分析与财务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各事业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可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好坏,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体制。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单位的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事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均应建立财务工作的检查与奖惩制度,以增强事业单位及财务人员工作的责任感,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单位财务管理水平,保证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完成。具体奖励,惩罚办法由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规定。



1996年4月16日

关于印发《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关于印发《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及所属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有关发电公司,中电联:

现将《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施方案(暂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模拟运行结束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将对《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为适应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建设进度的需要,《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由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负责按照《实施方案》和《运营规则》确定的原则,在模拟运行中完善,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有关《实施方案》和《运营规则》中涉及的《东北电网年度购电合同电量管理办法》、《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电费结算及管理办法》、《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差价部分资金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由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实施,并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核备。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年度购售电合同原则上依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制定。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施方案

(暂行)

一、东北电网概况

东北电网覆盖辽宁省、吉林、黑龙江省,蒙东的赤峰市、通辽市以及兴安盟、呼盟地区,供电面积120万平方公里,供电服务人口1亿左右。全网火电资源主要分布在内蒙东部和黑龙江煤炭产区,以及大连、绥中等港口城市,水电资源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而负荷主要集中在大连、沈阳、长春、哈尔滨等中、南部大中型城市,形成东、西部电力向中部输送,北部电力向南部输送的局面。

(一)东北电网发电装机容量构成情况

截止2002年底全网装机容量39400MW,其中水电5410MW,占全网装机容量的13.7%,火电33990MW,占86.3%。按国家电力体制改革发电资产重组划分方案,东北电网中主要水电机组保留在东北电网有限公司,作为调峰、调频和事故备用的应急电厂,总容量为4282.5MW,占全网总装机容量的11.10%。五大发电公司(厂)的装机容量为19429.5MW,占全网总装机容量的50.35%。其中,华能集团为5025MW,占全网总容量的13.02 %;大唐集团为1925MW,占全网总容量的4.99%;华电集团为5757MW,占全网总容量的14.92%;国电集团为3261.5MW,占全网总容量的8.45%;中电投集团为3461MW,占全网总容量的8.97%。

(二)东北电网网架结构、联络线输送能力情况

东北电网以500kV电网和220kV电网为主网架,截止2002年底,全网500kV输电线路31条,总长度5031公里,500kV变电站16座,总变电容量13806MVA;220kV输电线路473条,总长度22845公里,220kV变电站221座,总变电容量41326MVA。2002年全网总发电量1665亿kWh,最大电力25780MW。

根据电源、负荷布局及网架结构,东北电网可分为南部电网、中部电网和北部电网。南部电网由辽宁省内电网和内蒙赤峰地区电网组成;中部电网由吉林省内电网和内蒙通辽地区电网组成;北部电网主要由黑龙江省电网和内蒙呼盟电网组成。连接南部与中部电网之间的联络线有2条500kV和5条220kV线路,正常情况下送电能力1800MW,年送电能力约78亿kWh;北部电网与中部电网之间的联络线有2条500kV和4条220kV线路,正常情况下送电能力900MW,年送电能力约54亿kWh。南部电网由绥中电厂经由500kV绥姜线与华北电网相联,正常情况下,送电能力800MW,年送电能力约46亿kWh。

(三)东北电网管理现状

1999年电力体制改革后,原东北电力集团公司改组为国电东北公司,作为国家电力公司的分公司。按国家电力公司的授权,经营500kV主干网架、调峰、调频水电厂及蒙东地区国家投资的电力资产,实行联络线关口调度。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电力公司作为国家电力公司的子公司分别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负责本省内电网的调度及电力、电量平衡。根据国务院5号文件,2003年,原国电东北公司重组为具有法人地位的东北电网有限公司,为国家电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电力公司的改革正在进行中。

(四)东北电网特点

东北电网是我国最早形成的跨省统一电网,长期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度、统一核算和统一管理,现已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跨省主网架;东北三省综合销售电价水平比较接近,有利于新电价机制的形成;1999年开始的东北三省 “厂网分开、竞价上网”试点,为建设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目前,东北地区电力供需环境相对宽松,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区域电力市场的时机基本成熟。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编制依据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文件为指导,按照我国建立电力市场的总体要求,总结和借鉴国内外电力市场改革的经验教训,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和电力工业发展的特殊规律,建立统一的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现区域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使电力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促进电力工业可持续发展。在东北地区建立起政府监管下的政企分开、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安全可靠、健康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

(二)原则

1.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全网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2.坚持区域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充分利用东北现有资源,最大范围地实现区域资源的优化配置。

3.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监管的原则。做到调度、交易、结算信息及时、定期公开发布,遵循市场交易规则、依法监管。

4.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正确处理好政府、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东北区域经济和电力工业协调、持续发展。

5.坚持积极推进与循序渐进相结合的原则。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建设要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6.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合东北区域经济发展和东北电力工业发展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7.坚持统一、开放的市场原则。发挥东北区域优势,促进跨区域间电力电量交易,为全国电力市场建设创造条件。

(三)编制依据

方案编制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关于印发区域电力市场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电监市场[2003]21号)、《关于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意见》(电监供电[2003]15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市场建设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按照《意见》要求,采取总体设计、分步实施、配套推进、平稳操作的原则进行建设。

(一)初期目标

初步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交易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以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为交易平台的统一的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开放部分发电市场;采用有限电量竞争的模式,适时开放发电权市场;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适时有步骤地开展发电公司(厂)与大用户双边交易试点;负责完成东北向华北送电工作;建立辅助服务补偿机制。

1.市场成员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成员为: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及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与东北电网接网的拥有1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不含供热电厂和企业自备电厂)的发电公司(厂)。具体竞价发电公司(厂)(机组)明细详见附表。

2.市场格局

在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设立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作为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统一交易平台。在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电力公司设电力结算中心(该中心可设在三省电力公司财务部门),履行电费结算职能。

电力市场初期采取电网经营企业单一购买模式。东北电网有限公司与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电力公司按关口计量购售电,三省电力公司向省内用户售电。

3.竞价模式与价格机制

⑴市场采取有限电量竞争模式。竞价电量占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际交易电量的20%,由月度、日前和实时竞价方式确定。在技术支持系统不具备条件之前,竞价电量由月竞价方式确定。

⑵竞价方式

用网损修正后的报价进行竞价,以市场购电费用最低为目标决定竞价结果,月度竞价按中标电量的报价价格进行结算,日前、实时竞价按中标电量边际价格进行结算。

⑶限价

设置最低、最高限价,具体限价幅度经商国家发改委后按国家有关文件另行确定。

4.电费结算

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负责竞价机组的竞价电量及省间联络线交易电量的电费结算,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电力公司负责本省内竞价机组的非竞价电量、非竞价机组上网电量的电费结算。

5.发电权市场

发电权交易的开放应逐步有序。

初期,可优先进行同一物理节点上不同核算体制机组的发电权交易,由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采用集中撮合模式,确定发电权的交易计划,并进行安全校核。在市场初期,暂对由于燃料、水等一次能源不足,客观原因无力完成的年度合同电量进行发电权交易。

6.辅助服务补偿机制

电网企业和进入电力市场的发电机组有义务承担电力系统的备用、调频、无功等辅助服务。在市场初期,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留备的发电机组应首先无偿提供辅助服务,对其它机组提供的备用、调频、无功等辅助服务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补偿资金可从差价部分资金中支付,其办法另行制定。

7.东北向华北送电

东北向华北送电采取定价购买的方式,由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协调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电力公司落实到厂。

8.发供需求空间

保留东北三省原有的发供需求空间,作为贯彻落实中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一项特殊政策。实施中发电企业可以采取自愿的方式进行交易。

(二)中期目标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配套电价政策的出台,逐步过渡到两部制电价、全电量竞争的模式,并开放年度、月度合同、日前和实时竞价交易。建立辅助服务市场;逐步加大电力市场竞争力度和范围;开展发电公司(厂)与大用户的双边交易及发电公司(厂)与独立配电公司的双边交易试点,开放发电公司(厂)与独立配电公司双边交易。形成以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为交易平台的、统一的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在国家出台发电排放环保折价标准后,环保折价系数参与市场竞价过程。

1.扩大竞价机组范围

按照先火电后水电,先大机组后小机组的方针,逐步开放非竞价机组进入市场竞争。首先开放200MW及以上容量的供热机组,逐步开放100MW供热机组。对于100MW以下容量火电机组,只开放年、月度合同交易,同时执行国家限制小火电机组凝汽发电的有关政策。在火电机组全部进入市场后,水电机组也将按容量大小逐步进入市场进行交易。

2.逐步扩大双边交易

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大用户,按电压等级由高到低,容量由大到小的顺序逐步开放。

3.采取先试点后开放的步骤,开展发电公司(厂)与配电公司的双边交易。

4.建立辅助服务市场,初步建立备用、调频辅助服务市场,完善无功辅助服务补偿机制。

(三)远期目标

1.发电端实行一部制电价、全电量竞争模式。

2.在售电端引入竞争机制,实现所有市场主体参与的全面竞争。在一个地区(城市)组建若干个售电服务公司,用户可以自由选定售电服务公司。

3.建立电力期货、期权等电力金融市场,形成政府监管下的、公平竞争的、全面开放的东北区域电力市场。

四、市场管理

(一)市场规则及管理办法制定

在电力市场正式运行前,逐步完成以下规则和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

1.《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初期运营规则(暂行)》

应对以下几个方面内容做出规定:⑴市场成员及其权利和义务;⑵市场交易体系;⑶市场运作的全过程;⑷干预市场的条件;(5)计量考核与结算;(6)信息管理;(7)电力系统及相关辅助系统的安全运行等方面的内容;(8)辅助服务补偿办法。

2.《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暂行)》

应对市场技术支持系统设计原则、系统组成和功能进行规定。

3.《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监管实施意见(暂行)》

应对监管机构的职责、监管内容、监管程序、争议调解等相关方面进行详细规定。

4.《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准入实施意见(暂行)》

应对进入市场的电力企业及用户应满足的条件进行详细规定,并明确入市、退市的程序。

5.《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差价部分资金管理办法》

按照调整电力用户、发电公司(厂)、电网公司的利益,支付电力市场及技术支持系统建设、运行成本的使用原则,编制其管理使用办法。

6.《东北电网年度购电合同电量管理办法》

原则上按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参考东北电网和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综合电价方案,并统筹考虑各发电企业利益及电网实际输送能力等,制定年度购电合同电量管理办法。

7.《东北电网调度运行规则》

应对电网调度运行管理工作作出详细规定。

8.《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电费结算及管理办法》

原则上按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对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电费结算及管理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二)调度管理模式

东北电网调度实行全网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分区分层运行。国家电网公司根据电力市场化改革的进程,适时对电力调度关系进行调整。

1.为保证东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在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施月竞价时,调度关系暂不做调整。

2.日前、实时电量交易开展时,按调整后的调度关系执行,取消联络线关口调度。

(三)年度合同电量管理

根据《意见》确定的原则,对东北电网年度发、供、用电进行全网资源优化平衡。

1.确定竞价机组年度合同电量

(1)全网年度总需求(不含发供需求空间)扣除非竞价机组年度合同电量空间后,为竞价机组发电空间,其中80%为年度合同电量空间,其余20%作为竞价电量空间。

(2)年度合同电量分配,原则上按原电价属性的同类型机组同等利用小时数,并参照东北电网近年来平均利用小时数合理安排,同时要考虑电网的输电能力及目前执行的分省综合销售电价水平。

2.非竞价机组年度合同电量

(1)环保及综合利用机组。按其合理运行方式(设计工况)核定年度合同电量并优先安排。

(2)风电机组。按以风定电的原则,以上年实际发电水平核定年度合同发电量,新投产机组按设计利用小时安排,按实际上网电量结算。

(3)水电机组。按以水定电的原则,确定年度合同电量。

(4)供热机组。按以热定电的原则,结合上年实际发电情况核定年度合同电量。100MW以下供热机组非供热期不安排纯凝汽发电,非常年供热机组全年利用小时不高于电网内同容量竞价机组的年度合同利用小时,常年供热机组视其供热量,原则上全年利用小时不应高于同容量竞价机组年度合同利用小时的5~10%。

(5)凝汽机组。全年利用小时一般不得高于全网竞价机组平均年度合同利用小时。

(6)自备电厂。按自发自用的原则,安排全年发电利用小时,各省应考虑不同容量、煤耗水平等因素划定自备电厂的利用小时上限,在限制内发电。

3.年度需求预测出现偏差,当偏差小于2%时,调整竞价空间;当年度需求预测偏差大于或等于2%时,按同比例增减的原则调整竞价机组合同电量与竞价电量空间,半年预调一次,四季度进行最终调整。在进行调整时,将优先调整竞价机组,适当调整非竞价机组。

4.非竞价机组年合同电量,根据年度合同电量确定原则,由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和三省电力公司共同确定,按管理范围,分别与不参加竞价的发电企业签订年度购售电合同。

竞价机组年合同电量,在市场初期,根据年度合同电量确定的原则,由东北电网有限公司提出三省竞价机组年合同电量的指导性计划建议,作为三省年度发电量计划建议的组成部分,由三省电力公司按指导性计划建议上报地方政府,经国家批准后,由省政府主管部门下达到各发电企业。三省电力公司与参加竞价的发电企业签订年度购售电合同,同时报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备案。

具体指导性计划的编制和调整要服从国家发电计划的总体编制和调整要求。

(四)市场相关人员培训

负责电力市场运营的专业人员,在通过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的统一培训,熟知运营规则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委托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负责编写培训大纲并组织培训工作。

(五)市场的试运行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2004年1月15日开始模拟运行。通过模拟运行,验证方案、规则及有关办法的可操作性,验证区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发现问题并及时提出意见,以便对方案、规则及有关办法进行调整,确保正式运行成功。

(六)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建设

1.建设原则

(1)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保证系统及其数据的安全,提供严格的用户认证和管理手段,并考虑信息保密的时效性。

(2)技术支持系统应保证电力调度及交易的可靠运行。

(3)充分利用东北电网现有调度自动化、通信系统和三省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资源。

(4)技术支持系统应采用开放式体系结构和分布式系统设计,适应电力市场的发展和规则的要求,并适应新技术的发展和设备的升级换代。

2.系统功能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对电力市场的数据申报、负荷预测、合同管理、交易计划的编制、安全校核、计划执行、辅助服务、市场信息发布、考核与结算等环节作出技术支持。

3.系统组成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由以下子系统组成:能量管理系统、交易管理系统、电能量计量系统、电能量考核与结算系统、合同管理系统、报价处理系统、市场分析与预测系统、交易信息系统、报价辅助决策系统、系统安全防护系统。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由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组织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电力公司及有关发电公司(厂)建设。

(七)关口计量装置的安装与改造

参加竞价的发电公司(厂)上网关口计量点原则上设在发电公司(厂)出线侧。对计量需明确到机组的,可采用在主变高压侧增设辅助计量装置,对出线侧计量数据进行分摊的方式解决。计量系统应保证完成分时段电能量自动采集、远程传送、数据存储和处理等相应功能。此项工作由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组织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电力公司及相关发电公司(厂)完成。

(八)预案测算

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负责对以下预案进行测算,验证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各项规则的可行性。

1.网、省间结算价格预案

兼顾市场成员各方利益,合理成本、合理盈利、依法计税、公平负担,规避市场风险,合理分担竞价上网带来的盈亏,平衡用户、电网公司及发电企业的利益。

2.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税收预案

按均衡三省利益,避免大幅波动的原则测算。

3.竞价产生差价部分资金测算预案

按合理预测的原则测算。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试点工作,决定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供电监管部负责试点日常工作。

(二)实施工作体系

成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施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区域电力市场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督促实施工作进度。协调小组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供电监管部负责同志任组长,东北区域电力监管负责人、国家电网公司生产运营部、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公司(厂)的代表组成。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负责日常工作。

视市场建设的需要,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和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可适时成立专业工作组,根据市场建设及进度分阶段、分目标、分内容开展工作。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