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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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28号

现发布《葫芦岛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全市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设施抗灾减灾的防护能力,缓解城乡水资源供需矛盾,根据《辽宁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筹集和建立的专门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的基金。

  第三条 市及县级(合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领导。各级财政、计划、水利、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市、县级收取并归其使用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作为水利建设基金。政府性基金包括: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
政设施配套费。
  (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和水利专项建设基金市、县留成部分。
  (三)水利建设基金征收过程中发生的银行利息。

  第五条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底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水利建设基金收支情况。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主要用途:
  (一)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河道防洪工程建设;
  (三)水库工程除险加固;
  (四)重点水土保持防治工程建设;
  (五)全市性防汛抗旱通讯和信息系统的维护与建设;
  (六)水利工程维护;
  (七)其它经市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由中央或省安排的水利建设项目和本级重点水利建设项目。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得低于总额的80%。

  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申请与拨付:
  (一)水利建设基金中用于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部分,由各级水利部门根据同级计划部门审批的水利工程基本建设计划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由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拨付给水利部门。
  (二)水利建设基金中用于其它水利建设的部分,由各级水利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由财政部门审核后向水利部门拨付。

  第八条 各级水利部门对财政部门拨付的水利建设基金要设置专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九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 水利建设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年度结余,可以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各地建立水利建设基金后,本级政府不得削减原有水利建设的投资规模。

  第十二条 各级水利部门应当在年终编制水利工程基本建设和其它水利建设的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和扩大基金的筹集及使用范围;不得擅自减征、免征水利建设基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水利建设基金。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的违法违纪行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9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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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投资BT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投资BT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政府投资BT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宿迁市政府投资BT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BT模式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宿迁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BT模式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BT模式(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模式,是指由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以下简称BT投资人),由该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回购项目的融资建设模式。

第四条 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负责BT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和招标投标过程监督、备案。财政、审计部门负责BT项目的决算审核和资金拨付与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BT项目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五条 BT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在市、县(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经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后,拟实行BT模式融资建设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BT模式建设方案(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未经政府批准的项目不得采用BT模式。

第七条 BT模式建设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内容和总投资;

(三)BT模式与其他投资方式的成本效益比较分析;

(四)BT投资人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

(五)确定投资人的方式;

(六)投资建设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和监管措施;

(七)BT项目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八)回购条件、项目移交方式及程序;

(九)投资成本与收益测算,回购总价(包括回购基数、利息等)的计算方法,回购期限与方式,回购资金来源安排和支付计划;

(十)项目履约保障措施;

(十一)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

(十二)政府要求应当包含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项目业主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开展项目建议书、BT模式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用地、环境、节能影响评价、初步设计等各项前期工作;

(二)组织BT项目招标投标或竞争性谈判;

(三)依法确定BT项目的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

(四)负责项目建设资金(包括资金来源及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五)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管理及移交等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

(七)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回购、移交等工作。

第九条 BT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人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组织招标投标。

确需实行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投资人的,应当在BT模式建设方案中说明理由,提供相应依据。由项目业主会同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十条 BT项目投资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经营状况良好,具有符合项目建设规模标准的施工资质和必备的投融资能力的企业或联合体;

(三)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0%,并提供金融机构资金证明,其余资金应当提供市级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函;

(四)诚实守信,财务报表等真实可靠,近三年内无工程施工劣迹和不良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资人的资信情况、建设能力等,由项目业主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考察、认定。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或受项目业主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以下程序组织BT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一)成立招标工作小组;

(二)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编制招标文件;

(四)进行资格预审,确定潜在投标人;

(五)发放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等,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六)投标人报送书面答疑及招标人发放书面答疑材料;

(七)投标、开标、评标、定标;

(八)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书面合同并提交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BT项目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在“江苏省建设工程信息网”、“宿迁市招标投标网”等媒介上同时发布,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日。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除应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实施时间、资格预审方式以及确定潜在投标人的方式外,还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BT投资人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

(二)确定投资人的方式;

(三)投资建设期限、工程质量要求;

(四)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回购的开始时间、步骤、期限以及回购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标准;

(五)招标结束后,工程移交前须由BT投资人办理的手续及缴纳的相关费用;

(六)要求BT投资人证明其投融资能力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金融机构融资意向书、金融机构融资信誉评价、金融机构资金情况证明等材料;

(七)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以及项目履约保障措施;

(八)其他应明确的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BT项目回购费用的确定:BT项目一般应采用总价合同。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参考预算价及招标控制价,BT投资人依据项目业主发布的工程量清单、工程参考预算价及招标控制价进行投标报价。中标后,中标价即为签约合同价。项目业主按照签约合同价及事先约定的回购年限、方式、步骤进行回购,但最终回购费用以审计决算价为准。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发布的工程参考预算价及招标控制价应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为依据。回购费用与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概算差距较大的,应按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概算调整手续。否则,项目不得竣工验收,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十五条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BT项目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中标BT投资人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单位,项目业主参与招标过程,并对BT投资人的招标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BT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后,投标报名或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项目业主应重新发布招标公告。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后,投标报名或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项目业主可采用谈判方式确定BT项目投资人。

第十七条 BT项目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标法。根据采用的不同BT模式,在政府批准的BT模式建设方案规定的范围内,对投标单位的投融资能力、施工能力、履约信用、回购费用及让利、投资回购期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审,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

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投资人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中标BT投资人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和移交手续;

(二)为项目建设提供建设履约保证金或保函;

(三)承担工程质量、工程安全责任;

(四)接受项目业主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财务审查及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检查;

(五)按月度向项目业主和财政部门报送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支付情况,并接受项目业主及有关单位对项目资金注入、运用等环节的监管;

(六)不得以中标BT项目作为融资担保。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应当与中标BT投资人签订书面BT项目合同。BT项目合同应依据招标投标成果,并在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加入投融资的有关条款。合同签订后7日内,项目业主应将合同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BT项目合同签订前,项目业主应将BT项目合同报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项目业主报送审查时,应当一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合同文本草拟稿及其电子文本;

(二)相关主体资格、资质证明材料;

(三)与BT项目合同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BT项目的建设过程应遵守国家、省、市现行有关工程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业主应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管理,并委托监理公司、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监控,施工单位应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长春市建设市出口商品生产基地、专厂(专车间)管理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建设市出口商品生产基地、专厂(专车间)管理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稳定外贸出口货源、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增强出口创汇能力,调动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积极性,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确定为市农副产品出口生产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要贯彻因地制宜、集中成片的原则,产品方向、作物布局要适应自然经济区划,并需符合下列条件:
1、资源丰富、气候、水土等自然条件适宜种植业或养殖业的县(市)、区、乡及其经济实体;
2、交通方便,储藏、包装条件较好,有利于合理经营;
3、生产有基础,管理有一定水平,技术条件较好,产品有发展前途,商品较高;
4、领导重视,群众有积极性,能全面完成出口产品生产任务。
第三条 市属以下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均可确定为市工矿产品出口专厂(以下简称专厂);
1、企业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开放意识,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较高的业务素质,比较了解和掌握国际市场的需求和动向;
2、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出口产品产值占企业总产值的比重在50%(含50%)以上或年出口创汇总额在400万(含400万)美元以上;
3、经营管理水平高,产品质量好,在同行业中具有先进水平,出口产品适销对路,比较稳定,具有一定的发展前途;
4、技术、工艺、设备比较先进,有较强的专业技术力量;
5、具有一定的产品竞争能力,能适应国际市场的不断变化。
第四条 市以下非专厂企业所属生产出口产品的车间,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确定为市工矿产品出口专车间(以下简称车间):
1、实行独立核算并在银行设立帐户;
2、出口产品质量好,销售比较稳定,国际市场信誉好;
3出口产品产值占车间总产值的80%(含80%)以上或年出口创汇总额在150万(含150万)美元以上。
第五条 为出口产品配套生产的关键性协作企业,以及为出口服务的包装、印刷企业、根据出口需要,经过批准,也可办成前后道工序配套的“一条龙”出口专厂。
第六条 凡符合基地、专厂(专车间)条件的,经厂(场)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同意,市经贸委审查,报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批准,市政府颁发证书。对已建立的基地、专厂(专车间),市经贸委每年审查一次。由于经营较差,或因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产品出口急骤下降,达不到

规定条件,要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确系客观因素影响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加以扶持;由于主观原因造成的,也要限期达到规定的条件。经过一段时间努力,仍然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经批准不再保留基地、专厂(专车间)资格。
第七条 为了稳定货源,工(农)贸双方应签订合同。合同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可二至三年,也可逐年滚动。在合同期限内,工(农)贸双方应经常沟通生产和国际市场信息。合同一经签订,双方要严格履行。基地、专厂(专车间)要按期、按质、按量保证供货,外贸进出口公司要
保证出口。违约者应按经济合同法有关条款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八条 凡确定为基地、专厂(专车间),符合《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口创汇的若干暂行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其全部优惠待遇。
第九条 经批准确定为市基地、专厂(专车间)的企业,其产品通过外贸进出口公司出口,可享受本办法优惠待遇。市外贸进出口公司出口有困难,经外贸部门同意转为外口岸出口的,也可按本办法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条 基地和专厂(专车间)可优先使用我市扶持出口创汇周转基金。
第十一条 基地和专厂(专车间)可提取出口商品销售额的2%作为出口新产品开发试制费。此项费用财政视为实现利润,集体企业允许税前列支。
第十二条 提高基地和专厂(专车间)出口创汇与职工工资总额挂钩的比例。单位产品成本中的工资含量从5%提高到8%,摊入成本。
第十三条 市统一进口的原材料和外贸部门用以进养出外汇进口的原料,应优先供给基地、专厂(专车间),用于生产出口产品。
第十四条 对基地、专厂(专车间)为扩大出口产品生产,需要进行新建、扩建、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项目,市计委、经委和各主管部门要优先立项,银行应优先安排贷款。在市政公用设施网范围内的,只收增容费,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管网范围外的,基础设施自行配套,
免收增容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基地、专厂(专车间),其隶属关系不变。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在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支持;外贸和其它有关部门,也要重点给予扶持,搞好服务。
第十六条 列为市出口商品生产的基地、专厂、要积极努力向国家级基地、专厂过渡,对符合条件的,市有关部门要及时呈报。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乡及其经济实体,市属以下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1991年11月27日